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什么
1、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有八种。证据包括:
(1)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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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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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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